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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高院發布民間借貸案件審理情況 民間借貸案件成為民商事第一大案件類型

來源:  作者:  時間:2015-08-12 15:51:24

86日,最高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熱點、難點問題進行了明確、統一的規定。這一司法解釋的出臺,將對規范民間融資、統一法律適用起到重要的促進作用。省法院812日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近年來江蘇全省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基本情況,公布十大典型案例,旨在提醒人民群眾加大對民間借貸法律風險的自我防范,進一步推動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在我省的貫徹實施,全力維護全省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一、全省法院民間借貸案件基本特點和審理情況

(一)民間借貸案件的基本特點

1、案件數量明顯增多。

2010年以來,隨著民間借貸規模的不斷擴大,全省民間借貸案件收結案數量均大幅攀升(見表1)。五年來全省法院共新收民間借貸案件500096件,其中2014年新收126786件,比2010年上升79.10%,年均增長率達19.78%。五年來共審結民間借貸案件479077件,其中2014年審結123797件,比2013年上升9.02%。僅201517月新收和審結民間借貸案件80320件和66348件,與2014年同期相比分別上升4.63%1.92%。民間借貸案件已經超過婚姻家庭案件成為民商事第一大案件類型。

2、案件標的額迅速增長。

與此同時,民間借貸案件標的額迅猛增長(見表2)。2014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審民間借貸案件的標的額總計5616685萬元,比2010年上升504.38%,比2013年上升52.42%,年均增長率達126.09%201517月,標的總額已達3188351萬元,與2014年同期相比上升12.81%。全省民間借貸案件平均每件標的額達48.05萬元,最高標的額達3億多元。民間借貸已不同于傳統的小額資金周轉,呈現出鮮明的經營性特征。


表二:全省法院一審民間借貸案件涉案標的額


3、民間借貸主體呈現多樣化。

相較于傳統的自然人之間的因生活救急、幫困產生的借貸關系之外,民間借貸市場上還充斥著大量專司放貸的主體。由于銀行貸款與民間借貸之間利差較大,民間借貸的收益遠高于實體經濟的利潤,部分企業利用自身的信息和資信優勢從銀行獲得貸款后,再將貸款轉投至民間借貸市場謀取不當利益。信托公司、投資公司、咨詢公司、融資擔保公司等中介機構也紛紛介入民間借貸,形成風險程度高、監管體系薄弱的“影子銀行”系統。有的小額貸款公司突破規模限制,給予企業的貸款達到數千萬,遠遠超出了最高貸款限額的限制。一些地方出現了專門從事放貸的職業群體,即所謂的“職業放貸人”和民間“食利”階層。有的地方還出現專為借貸雙方提供“搭橋”服務的職業中介組織,使流向分散、信息不透明的民間借貸行為趨于組織化、公開化。還有一些非法或涉黑背景的中介機構以非法集資等形式取得民間資金從事高利放貸,或以貸養貸,謀取不法利益。受宏觀經濟形勢和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的影響,部分房地產開發企業因資金鏈緊張利用房地產項目進行高息融資,采用售后包租、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提供擔保等形式借款,由于商品房銷售不暢,資金難以及時回籠,導致到期債務難以履行,開發商跑路現象頻出。受高利誘惑,有的公務員、教師等人員參與到專職放貸中;有些銀行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充當起借貸雙方的“資金掮客”,利用管理漏洞操縱信貸資金流入民間放貸以牟取利差。民間借貸參與主體的多樣化使民間借貸案件的情況日益復雜。

4、高息現象普遍。

民間借貸中當事人約定利率超過法定利率最高限額的“高利貸”現象成為常態,有的“過橋”貸款利率超過100%。出借人為規避法定利率限額的限制,往往采用預扣利息的方式,有的出借人通過銀行轉賬匯出全額款項,當即要求借款人提取一定的現金作為第一期利息支付,有的出借人通過關聯第三方收取利息,導致預扣利息難以查清。有的出借人利用優勢地位,在借款到期后與借款人重新出借新的借條,將之前的利息算入本金計算復利,“利滾利”現象較為常見。有的出借人通過收取顧問費、管理費、擔保費等名目規避法定利率最高限額的限制,獲取變相高利。如宜興法院受理的必得勝理財服務公司與蔣某某、丁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中,必勝得公司以“P2P民間往來抵押公證借款”形式為蔣某某、丁某某60萬元借款提供理財服務,要求出借人和借款人支付高達19萬元的居間報酬,變相收取遠遠超出法律規定的高額利息。

5P2P等網絡借貸新形式高速擴容。

隨著互聯網金融的不斷創新,眾籌、P2P網絡借貸等呈高速擴容態勢,但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制,引發較大的法律風險。P2P網絡借貸平臺資質良莠不齊,部分平臺經營管理不善,有的被不法分子利用,P2P跑路現象增多,引發大量連鎖訴訟。部分P2P以開展借貸業務為名實施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為。一些P2P網絡借貸平臺采用資金池模式,使借款人與投資人的部分資金在平臺賬戶中沉淀,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如南京秦淮法院受理因光大信投P2P平臺法定代表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引發的借貸合同20余起。部分P2P平臺采用債權金額拆分轉讓方法向投資人銷售債權憑證,這種債權憑證在我國尚無法認定為證券,容易落入非法集資打擊的范圍。P2P借貸業務運行過程不規范,信息披露不到位,出借主體不明確,風險控制能力較弱,加劇了投資人的投資風險。有的P2P平臺采用“龐氏騙局”模式,挪用投資人的資金,卷款跑路,侵害投資人的權益。

(二)民間借貸案件的審理情況

隨著民間借貸案件新情況、新特點的出現,民間借貸案件日趨復雜,審理難度也日益增大,主要體現在:

1、民間借貸虛假訴訟比例較高。

民間借貸由于交易的隱蔽性往往成為虛假訴訟的高發地帶,包括債權人虛增債務、債務人惡意逃債和借貸雙方虛假訴訟。實踐中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假借離婚逃避債務。包括夫妻雙方假借離婚以逃避對債權人的債務,以及配偶一方與第三人虛構債務損害配偶另一方的權益等。二是通過以物抵債逃避債務。債務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以物抵債,使自己陷入資不抵債狀態。三是以借款形式掩蓋非法債務。因同居、不正當兩性關系等行為或情感糾葛產生的 “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等非法債務,以及賭債、請托債務均以民間借貸的形式出現。四是虛構債務。債務人多方欠債,無力償還,制造虛假債務,“手拉手”到法院訴訟,將財產迅速處理后外逃。

2、民間借貸關聯案件增多。

民間借貸實踐中并非單純的出借資金,而與其他類型糾紛案件相互交織的情況逐漸增多。一是與婚姻家庭糾紛相互交織。債權人主張債權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夫妻一方抗辯借貸為非法債務或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應認定為共同債務。有的出借人在民間借貸判決后申請執行債務人配偶的財產,債務人配偶提起執行異議,認為該債務系個人債務。二是與房地產糾紛相互交織。當事人簽訂了名為房屋買賣,實為民間借貸的買賣合同。此類合同中往往會約定一定的回購期,超過回購期的,則由借款人協助出借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個別合同甚至在簽訂的同時即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糾紛發生后,雙方為法律關系性質、款項實際發生數額等極易產生爭議。三是民間借貸與擔保案件相互交織。民間借貸不同于銀行借貸,其風險控制能力相對較弱,民間借貸擔保不規范,表現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沒有擔保,或者擔保手續不完善,或者擔保人資信不足等情形,導致借款人無力償還所借款項時,出借人向擔保人主張權利時遇到障礙。同時,擔保人亦缺乏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借貸關系的控制,借貸關系可能涉嫌犯罪,要求擔保人擔責。四是民間借貸與合伙案件相互交織。在合伙糾紛中,出資的一方往往主張屬于借款關系而非合伙關系,此種情形在隱名合伙、有限合伙中更為普遍。此外,在風險投資領域,投資項目一旦失敗,風險投資人往往主張借款關系。

3、民間借貸刑民交織現象增多。

隨著民間借貸的規模日益擴大,因民間借貸引發的犯罪情形越來越嚴重。民間借貸放貸人基于自己的利益判斷作出趨利性選擇,在高額利息回報的誘惑下,容易產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合同詐騙等涉嫌違法犯罪的行為,法律關系較為復雜,政策界限較為模糊。2014年全省法院一審新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案件405件,集資詐騙犯罪案件55件,比2010年分別上升112.04%120%。表現為不具備吸儲資格的企業或個人借用合法形勢,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微信、QQ群等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返本付息或給付回報,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涉嫌構成非法集資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有的以投資入股、委托理財、加入民間會社、虛假房產銷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有的企業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以銀行承兌匯票買賣的形式開展借貸活動,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犯罪;有的職業放貸人暴力討債,造成債務人人身傷害引發犯罪。

4、民間借貸案件當事人“跑路”現象普遍。

民間借貸案件中,借款人和保證人等當事人在負債累累、無力償還的情況下,往往采取“跑路”的方式逃避債務,導致很多案件因當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達,事實難以查清,延長了案件的審理周期,也增加了糾紛化解的難度。2014年全省法院民間借貸案件調解撤訴率44.30%,遠遠低于其他民事案件的調解撤訴率。許多案件即使作出判決,由于當事人“跑路”,也難以執行到位,債權人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二、全省法院規范民間借貸案件審判的主要做法

全省法院積極應對經濟新常態的發展變化,圍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工作目標,妥善化解民間借貸糾紛,嚴厲打擊非法集資行為,不斷規范民間融資秩序,為促進我省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統一民間借貸執法尺度,規范民間融資秩序。

為規范民間借貸案件審理,省法院先后出臺了《關于當前宏觀經濟形勢下依法妥善審理非金融機構借貸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和 民間借貸審委會會議紀要(【20131號),統一了民間借貸案件執法尺度。一是規范了民間借貸的事實審查與舉證責任。對僅有借條而無其他證據相佐證的,被告提出反駁證據足以對借款關系真實性產生合理懷疑的,原告應當進一步提供證據。對于僅提供轉賬、存款憑證等交付憑證,未提供借貸合意憑證,被告提出合理抗辯的,原告應就雙方存在借貸合意進一步提供證據。二是合理認定夫妻共同債務。針對實踐中夫妻一方對外大額舉債用于個人揮霍消費的情況,法院認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并非全部屬于共同債務,如果夫妻一方能舉證證明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認定該債務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包括出借人與借款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出借人知道該約定的;出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借款項并非用于家庭生產經營或共同生活的。三是打擊高利貸等非法行為。對于超過法定利率最高限額的利息、預扣利息作為本金,以及通過顧問費、擔保費等名目規避法定利率最高限額限制的,不予保護。嚴格控制復利,對于計算復利超過法定利率限額的部分不予保護。

(二)規范民間借貸刑民交織現象,打擊違法犯罪行為。

全省法院認真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出臺的《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專門出臺民間借貸刑民交織的審判委員會會議紀要(【20144號),妥善處理當事人涉嫌非法集資等刑事犯罪的民間借貸糾紛。省法院與省檢察院、省公安廳聯合出臺《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意見》,開展非法集資案件集中宣判活動,嚴厲打擊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規范民間融資秩序。法院立案后,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復制后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三)規范以物抵債,防范虛假訴訟。

民間借貸案件中當事人約定以物抵債情形較為普遍,為規范以物抵債,防范虛假訴訟,省法院于2014年專門出臺以物抵債的審判委員會會議紀要(【20142號),對實踐中各種以物抵債行為的性質和效力進行厘清和規范。一是明確法院不出具以物抵債調解書。在債權債務案件訴訟過程中,當事人自愿達成以物抵債協議,并要求法院制作調解書的,不予支持。二是明確名為房屋買賣實為借貸擔保的效力。對于當事人之間以借貸為目的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作為擔保的,法院應當認定雙方名為房屋買賣實為民間借貸關系。出借人堅持以房屋買賣關系提起訴訟的,在未進行清算的情況下,一般不予支持。三是明確以物抵債中虛假訴訟的防范。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中,發現當事人通過以物抵債的方式惡意轉移責任財產、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或者規避國家房產限購政策、轉移限制轉讓的車牌號碼等惡意訴訟或虛假訴訟行為的,可以采取民事制裁措施。經查明屬于虛假民間借貸糾紛,原告申請撤訴的,法院不予準許并判決駁回其請求。

(四)積極倡導民間借貸聯動化解,引導民間借貸陽光運作。

全省法院積極加強與相關職能部門的溝通聯系,搭建民間借貸司法服務交流平臺,形成規范民間借貸的合力。各級法院主動加強與政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協調配合,對于涉嫌構成集資詐騙等刑事犯罪的行為,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處理,疏通案件移送渠道。加強與工商、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協作,積極建立金融信息溝通、共享機制和違法行為聯合查處、通報機制,不斷規范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投資公司、互聯網金融等借貸主體。各級法院定期發布民間借貸典型案例,通過以案釋法等形式,引導民間借貸市場的規范化運作。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民間借貸活動將會更加復雜。下一步,我們將全力推動司法解釋在我省的貫徹實施,對我省以往的指導性意見中與司法解釋不一致的內容及時予以修訂。同時,密切關注我省民間借貸案件審理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出臺指導性意見,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為推進我省金融改革、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提供司法保障。

三、風險提示

此次還同時公布了民間借貸十大典型案例,這些案例反映了當前民間借貸案件中的突出問題,也代表了法院對這些問題的基本態度,希望能對廣大人民群眾起到警示作用,這里重點列出八點風險提示:

1、出借資金應當保存好證據。對于民間借貸的證明,包括借貸合意和款項交付兩個要件,因此出借資金,最好出具書面借條,同時通過銀行轉賬等方式固定款項交付的證據,以免事后就是否出借資金發生扯皮。

2、慎重擔當保證人。在借條上以保證人名字出現的,就應當承擔保證責任,而非僅僅是見證人,在債務人違約不歸還借款時,應當承擔償還責任。

3、高利貸不受法律保護。民間借貸應當符合法律對利率的最高限制,出借人在出借資金時,約定高額利息的,對于年利率超過24%的不予保護。

4、遠離非法集資。借款人如果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借款,數額較大的,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集資詐騙等犯罪。出借人在出借款項時應當調查借款人的資信狀況,審查借款人是否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特別是參與P2P借款交易中,應當加強資信審查,防止P2P平臺公司卷款跑路。

5、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對于因不正當男女關系引發的分手費、“找關系、托人情”引發的請托費用、因賭博引發的賭債等屬于非法債務,即使簽訂借條,也不受法律保護。

6、千萬記住不要超過時效。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后應當積極主張債權,如果出借人在借款期滿后兩年內從未主張過債權的,借款人可以主張時效已經超過而不歸還借款。

7、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借款要慎重。出借人應當采用抵押等法定的擔保方式,擔保債務的履行。出借人僅僅與借款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者扣留房產證等方式擔保借款的,一般應按民間借貸關系處理。當事人主張將買賣合同標的物拍賣,以償還借款的,可以支持。

8、虛假訴訟要追究法律責任。離婚訴訟中,配偶一方與第三人虛構債務,要求配偶他方承擔責任的,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假借離婚逃避債務的,仍應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承擔責任。對于查明屬于虛假訴訟的,法院可以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