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溧陽法院埭頭法庭審理了一起因農村房屋連環買賣引起的過戶糾紛,原告要求過戶的訴訟請求被溧陽法院依法駁回。
2000年上半年,農民張某將位于老家農村的兩間二層的房屋出賣給在本市上黃鎮一礦山打工的四川籍人員張某某。兩年后,張某某要回四川老家,在回家前,張某某又將該房屋作價出賣給房屋所在地的村民朱某,兩次買賣雙方都簽訂了書面協議。因朱某多次催促原房主張某過戶未果,無奈之下朱某將其告上法庭,要求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溧陽法院審理后認為,訴爭的房屋座落的地塊屬農村宅基地,該地的使用權是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特定身份相聯系,且購買農村村民房屋的農戶其本身也應當符合申請建房用地條件。朱某要求張某協助辦理過戶手續的前提,雙方應存在合法、有效的農村房屋買賣關系,且張某未能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過戶義務。現朱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合法、有效的農村房屋買賣關系,故張某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來協助朱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故本院對其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該判決已經發生了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