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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中院發布2013年十大典型案例

來源:  作者:  時間:2014-11-08 13:08:16

為進一步弘揚法治精神,推進司法公開,向社會展示人民法官判案解紛的風采,37,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公室主持召開常州法院2013年十大典型案例新聞發布會。市中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張建文向社會發布了去年我市兩級法院審結的十大典型案例,并現場回答了記者提問。  
附件一:十大案例

案例1:朱廣亮、郝玉飛搶劫殺人案
    【案情】201315,朱廣亮、郝玉飛共同商量搶劫“黑車”。由郝玉飛打電話給被害人靳某謊稱到鎮江大港接人,后兩人搭乘靳某所駕駛的轎車將其騙至鎮江市大港新區某處工地旁,期間將購買的麻繩和膠帶扔給朱廣亮實施搶劫。兩人將靳某拖至后排座位后,朱廣亮遂采用膠帶捆手封嘴、麻繩勒頸等手段將靳某勒死。兩人將尸體拋至新北區春江鎮長江邊蘆葦灘內,劫得黑色現代索納塔牌轎車一輛。
【審判】常州中院審理后認為,朱廣亮、郝玉飛采用暴力手段搶劫他人財物,致一人死亡,手段極其惡劣,后果極其嚴重。朱廣亮在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再犯罪,屬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遂一審判處朱廣亮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郝玉飛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點評】(常州中院刑一庭沈翔)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然而為了錢財鋌而走險,無視他人生命權利,也必然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向社會昭示:在侵犯公民生命財產權利、危害人民生活安全感的犯罪行為面前,刑法的威嚴不容褻瀆,同時也警示我們,要時刻加強自身的安全防范。


案例2:潘某某強制醫療申請案
    【案情】201312,被申請人潘某某在常州市武進區洛陽鎮暫住地,因幻想妻子韋某與他人有奸情并意圖謀害自己,遂持磚塊、鐵棍猛砸韋某頭部,致韋某顱腦損傷死亡,并意圖點燃液化氣瓶焚燒家中物品。案發后,經常州市德安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潘某某患精神分裂癥,無刑事責任能力。根據潘某某的病情及行為判斷,潘某某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經武進檢察院提出申請,318,武進法院在武進區第三人民醫院巡回審理了此案。
    【審判】武進法院審理后認為,被申請人潘某某實施殺害他人的暴力行為,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司法鑒定為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遂依法作出對被申請人潘某某實施強制醫療的決定。
    【點評】(武進法院刑庭朱云妹):潘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癥,其出于臆想,就把與自己共同生活二十幾年的結發妻子殘暴殺死,使得原本幸福、快樂的一家三口生死兩隔。扼腕難回良妻命,悲憤長恨喪母痛,面對兒子悲痛的眼神、壓抑的情緒,潘某某不思量、自難忘。同時警示世人注意心理健康:樂觀開朗常相伴,笑口常開幸福在。


案例3:李紅訴金壇某醫院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情】20107月,李紅因瑣事與鄰居發生爭吵受傷后被送往金壇某醫院搶救。經診斷為顱腦外傷。經過治療,李紅病情好轉后出院。20121月始,李紅出現雙側髖周疼痛不適,并漸加重,遂至南京某醫院檢查,結果是雙側股骨頭壞死。常州醫學會認為,金壇某醫院在給李紅使用地塞米松的過程中存在“指征把握不嚴”、“療程過長”等過錯,李紅發生雙側股骨頭壞死與醫院過錯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審判】金壇法院審理后認為,鑒于原告本身屬易感染人群,被告作為提供醫療服務的一方,負有提供安全服務的責任和義務。被告在診療過程中對于地塞米松的使用存在過錯,且與原告雙側股骨頭壞死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遂判決醫院承擔50%的賠償責任,由醫院承擔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人民幣20.4萬元。
    【點評】(金壇法院民一庭錢蓉):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運用醫學理論和方法維護人體生命健康,是一種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行為,本身是好事。但如果在醫療過程中存在過錯,致使患者損傷,把好事做成了壞事,醫療機構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4:吳麗青故意殺人案
    【案情】吳麗青與被害人王某之母史某系同事關系。2009年下半年,吳麗青因猜疑史某散布其個人隱私,而產生報復史某的念頭。20106月,史某參加職稱評定所需的榮譽證書在辦公室丟失,懷疑系吳所為,后兩人關系疏遠。201212128時許,吳麗青利用其他美術老師外出參加活動之機,以輔導畫畫為名,將王某誘騙至學校美術室內,用事先準備的繩子扼勒其頸部,將其勒死后逃離現場。經鑒定,吳麗青患偏執性精神障礙,作案時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審判】常州中院審理后認為,吳麗青作案動機卑劣、手段殘忍,罪行極其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鑒于其作案時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可不立即執行。遂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點評】(常州中院刑一庭朱文箭):吳麗青曾經是一名優秀的美術老師,卻因未能妥善處理好自己的家庭關系和工作關系,而出現了明顯的心理、精神異常,并最終釀成了不可挽回的悲劇。此案以血淋淋的教訓再一次向世人敲響警鐘,當今社會,請關注心理健康!


案例5:劉更萬等人組織出賣人體器官案
    【案情】劉更萬、鄧新建于20119月至20122月期間,為謀取非法利益,通過租賃房屋、互聯網發布收購腎源廣告、他人介紹等方式,招攬自愿出賣活體腎臟的賣腎人員于曉明等20余人,以提供食宿、安排體檢、聯系交易等方式組織上述人員出賣活體腎臟。
    【審判】鐘樓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更萬等8人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其中,劉某等三人組織多人出賣人體器官,屬情節嚴重。8名被告人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劉更萬、魏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鄧新建等人在各自參與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遂以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分別判處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九個月不等的有期刑期。
    【點評】(鐘樓法院刑庭王可):人體器官買賣是社會之殤,案件的背后反映了我國人體器官移植中“供需”的嚴重失衡,導致地下器官買賣猖獗。要從根本上解決人體器官供需嚴重失衡的瓶頸問題,不僅需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更需要社會和公眾提高對人體器官捐贈的科學觀念和理性認識。


案例6:常州市能通鋼管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案情】201210月至11月間,常州市能通鋼管有限公司因經營不善,累計拖欠公司67名工人工資總計96萬余元。20121026,常州市武進區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向該公司發出《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該公司于20121031(后協商為20121110)前按照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該單位主管人員唐某在收到指令后,于118起關閉手機逃匿,至20121120被抓獲歸案,期間均未露面且未支付所拖欠工資。
    【審判】武進法院審理后認為,常州市能通鋼管有限公司、唐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唐某系單位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遂判處常州市能通鋼管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唐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點評】(武進法院刑庭朱云妹):勞動者起早摸黑,吃辛吃苦,就為了多掙點錢,支撐起風雨中的小家,而有些企業經營者卻昧心克扣、拖欠勞動者的報酬,用他們的血汗錢為自己的需求“埋單”,事后四處逃匿、躲藏,最終鋃鐺入獄。在此提醒企業經營者,企業經營應以人為本,同心經營效益高。


案例7:常州市瑞晶電子有限公司訴被告楊靜娟、常州市合泰辦公用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情】楊靜娟系合泰辦公用品有限公司總經理,其公司會計周某向瑞晶電子有限公司借款100萬元整,雙方無書面合同或字據。周某稱賬戶不便請求楊靜娟幫忙轉賬。取得全款后周某及丈夫潛逃在外。瑞晶公司催要未果遂要求楊靜娟及合泰辦公用品公司償還借款100萬元。
    【審判】新北法院審理后認為,瑞晶電子有限公司與合泰辦公用品有限公司及楊靜娟素不相識,卻在既無書面借款合同,也未約定利息、借款期限、還款方式等重要內容的情況下將巨額借款交給被告實屬讓人費解。相反被告卻證明了其無需對外借款的事實,并陳述了100萬元打入其賬戶的緣由。綜上,應認定兩公司之間不存在借款合同關系,兩被告系為周某夫婦轉賬,且100萬元款項已實際交付給周某夫婦,兩被告在此期間無任何收益,也未收取任何費用,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點評】(新北法院民二庭傅璟琳):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書面合約。本案原告與被告之間互不認識,原告也未能提供雙方存在借貸事實的證據。法官提醒,不應輕易出借與自身身份有關的金融信息,如賬號、信用卡、電子賬戶等;大額交易盡量形成書面記載,用以對抗惡意訴訟。


案例8:胡某、李某、潘某貪污、詐騙案
    【案情】20118月至20124月,胡某利用職務之便,伙同李某、潘某,網購假就醫資料,在自己負責的新農合專管窗口報銷,共同貪污新農合補償金992490.79元。20121月,潘某利用職務之便,伙同胡某、李某,虛造大病補助申報表和發放單,貪污新農合大病補助金94000元。20118月至9月,3名被告人采用上述手段虛構參保農民需醫療報銷,通過欺騙其他審核人員冒充上述村民的家屬,到醫院農村醫保專管窗口報銷補償,騙新農合醫療補償金229858.02元。
    【審判】溧陽法院審理后認為,胡某利用擔任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之便,騙取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采用虛構事實的手段,騙取公共財物,數額巨大;李某、潘某明知胡某騙取公共財物,仍為其提供幫助,其行為均已構成貪污罪和詐騙罪,遂判決胡詠娟有期徒刑十二年、李某有期徒刑七年、潘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處沒收財產和罰金。
    【點評】(溧陽法院刑庭湯建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是由我國農民自己創造的互助共濟的醫療保障制度,在保障農民獲得基本衛生服務、緩解農民因病致貧及建設新農村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此案警示人們:新農合職能部門和工作人員要全面落實制度要求,嚴格審核把關,使其發揮應有的作用。


案例9:索中林合同詐騙案
    【案情】索中林,34歲,江蘇連云港人,一個在常州乃至江蘇房產中介市場享有盛名的“青年企業家”, 2011年年底,他利用房屋中介交易之便,僅付個首付,就將客戶的房屋“買”下,再抵押套現,一直不給付余款。案件被揭發后,經過一年的調查,證實涉及的房屋共有20套,房主損失高達1216.7萬元。
    【審判】鐘樓法院審理后認為,索中林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他人簽訂合同,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索中林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遂判決索中林犯合同詐騙罪、詐騙罪,合并執行有期徒刑20年。
    【點評】(鐘樓法院刑庭王潔):索中林案的發生,暴露了當前存量房交易監管不力、房產經紀機構從業人員缺乏應有的法律知識、內部管理混亂等問題,有關部門應進一步加強存量房交易活動的監管力度,規范公證事項的形式審查,同時還要做好房產經紀機構從業人員的法制教育工作。


案例10:文晟電器公司不服常州市戚墅堰區人社局勞動監察行政處罰案
    【案情】20122月,未滿16周歲之童工王某某在其父王運權的帶領下在原告文晟電器公司從事生產工作。王某某在當年7月因工作而受傷,事后隨其父到被告戚區人社局申報工傷,并反映原告非法招錄童工一事。被告收到舉報后依法立案、調查取證,并作出了《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原告處以25000元的罰款。此決定經常州市人社局復議維持,原告不服,以其在招錄時不知王某某未滿十六周歲且王父同意其女王某某在本公司工作為由,要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
    【審判】戚區法院審理后認為,任何單位未經法定程序、沒有法定事由,均不得雇傭童工,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原告在招錄員工時未盡審查職責,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童工從事生產工作,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被告在受理王某某和王運權的投訴后,依法進行了立案、調查、告知等程序,并依法送達相關法律文書,程序合法,因此一審維持了被告的行政處罰決定。
    【點評】(戚區法院行政庭強亞鳳):未成年人的成長離不開家庭和社會為其提供一個良好的外部壞境。當前,一些家庭和企業未成年人保護意識不高,童工現象還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本案再次警示我們:家庭、學校、企業、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等應當相互協作,共筑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親情網、關愛網、法律網。

 

附件二 新聞發布會答記者問:
現代快報記者:張院長,請您介紹一下十大典型案例的評選范圍。
    張建文:今天發布的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是從2013年全市兩級法院審結的所有案件中挑選出來的。2013年,全市兩級法院審、執結案件76175件,同比上升16.37%,全市法院審判人員人均辦案數152件,同比上升16%


中新社記者:張院長,請問吳麗青故意殺人案判處吳死緩的依據是什么?
    張建文:吳某身為人民教師,為泄憤而以極端手段加害無辜的孩子,其作案動機卑劣、手段殘忍,罪行極其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鑒于吳某歸案后即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對殺人主要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加之三家具備法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對吳某進行了三次精神疾病鑒定后,一致認定其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時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依據我國刑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常州日報記者:案例6涉及的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請您介紹一下這個新罪名的一些情況。
    張建文: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指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2013122,最高人民法院對外發布了《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所涉及有關問題進行了明確。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下列幾種情形應認定為故意:1、明確表示拒不作為的,即明確拒絕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應當然地認定為故意。包括無正當理由拖欠,不論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2、雖表示應支付,但主動實施作為,為不支付找借口的,應認定故意。如無正當理由轉移財產,造成無支付能力假像的;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指使發放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工作人員逃匿,造成無法支付假像的;非法克扣工資或罰款的等。

    
對構成此罪的自然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