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中“合理路線”的具體判斷
來源: 作者: 時間:2014-10-28 21:41:46
問題提示:職工下班后并未返回居住地而是到親屬家用餐,在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應否認定為工傷?
[要點提示]
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工傷行政認定部門從保障工傷事故受害者利益的立法宗旨出發,根據江蘇省勞動保障廳《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第十五條關于“上下班途中”的規定,結合“上下班時間”、“上下班的目的”對“上下班合理路線”進行全面判斷,依法作出的工傷認定應予維持。
[案例索引]
一審:(2011)東行初字第0022號行政判決(2011年5月18日)
二審:(2011)連行終字第 0067號行政裁定(2011年12月19日)
[案情]
原告:連云港市鑫源塑鋁門窗廠。
被告:東海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三人:姜春誼。
原告連云港市鑫源塑鋁門窗廠訴稱:被告東海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的東人社工認字[2010]第10號工傷認定書。1、事實認定錯誤。認定第三人系在下班途中受傷實屬錯誤,理由如下:(1)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保障監察、工傷認定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九條規定:認定職工工傷情形中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線。(2)第三人住所地、常住戶口所在地、日常生活起居地位于牛山鎮幸福南路隴海鐵路以南的原水泥廠家屬院,而事發當天的工作地點是牛山鎮西雙湖一建筑工地,其合理的下班路線應沿和平西路東行至郵政局十字路口向右轉向90度,再沿幸福南路南行至其居住地。事發當天,第三人沒有依照上述路線回到其生活幾十年的家中,而是嚴重偏離上述路線近三四里的利民東路與一轎車相撞。顯然,第三人工作場所與事故地點之間的路線不是其往返工作單位與居住地的合理路線,不宜認定為下班途中。2、適用法律錯誤,被告援引的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的實施時間為2005年4月1日,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保障監察、工傷認定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發布時間為2005年11月17日。故被告引用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顯屬錯誤。請求撤銷被告作出的東人社工認字[2010]第10號工傷認定書。
被告東海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辯稱:2010年5月17日,第三人向我局遞交申請材料,稱其是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要求認定其為因工負傷,我局對其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受理后向原告發出了舉證通知書并就此事去該單位進行了調查。經全面審查核實證據,確認以下事實:姜春誼系連云港市鑫源塑鋁門窗廠工人,2009年5月20日中午12時許,姜春誼駕駛電動三輪車在下班途中,不慎被一輛轎車撞傷,經東海縣人民醫院診斷為右內踝骨折,右腓骨下斷骨折。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據此,我局認定姜春誼所受傷害為因工受傷。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蘇勞社醫[2005]6號《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第十五條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上下班途中,應是在合理時間內經過合理路線。經調查,第三人是下班后,在去其岳父家吃午飯的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而其平時午飯也多數在其岳父家吃,所以應視為合理路線。我局所作出的認定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得當,請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姜春誼述稱:被告作出的東人社工認字[2010]第10號工傷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第三人是在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的,第三人長期在東海縣工商局家屬區岳父家居住,走的路線是在下班途中,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原告的起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東海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第三人姜春誼系原告連云港市鑫源塑鋁門窗廠職工。2009年5月20日中午12時許,姜春誼在下班后,駕駛電動三輪車到其岳父家吃午飯,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姜春誼受傷,經診斷為右內踝骨折、右腓骨下段骨折。2010年5月17日,第三人姜春誼向被告申請工傷認定,被告經調查審核后,認定第三人系在下班途中受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作出東人社工認字[2010]第10號工傷認定書。原告不服向連云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復議,連云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維持了被告作出的工傷認定。
[審判]
東海法院審理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第三人系原告單位職工,確系下班后從工作場所到其岳父家吃午飯的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其岳父家系第三人日常生活區域的一部分。從工作場所到其岳父家系合理的路徑,應認定為“下班途中”。第三人向被告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被告受理后經調查審核,認定第三人的傷害系工傷,其作出的東人社工認字[2010]第10號工傷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規正確。原告提出的第三人下班沒有經過合理路線造成事故傷害,不能認定為工傷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維持被告東海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的東人社工認字[2010]第10號工傷認定書。
一審宣判后,連云港市鑫源塑鋁門窗廠不服向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后自愿撤訴,該判決生效。
[評析]
立法和司法實踐中,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只要是在合理的時間和路線,就可以認定為工傷。面對紛繁復雜的社會生活,在上下班途中會發生各種非典型的機動車輛致害事件,受害職工能否申請工傷認定,法院如何審查工傷行政認定部門的裁決理由和依據。筆者認為,處理此類案件,應當從《工傷保險條例》保障工傷事故受害者利益的立法宗旨出發,結合勞動者的“上下班的時間”“上下班的路線”“上下班的目的”,并將社會生活中的常理、常情、常識考慮進來,對《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條款進行全面理解,增進工傷行政裁決和司法審查的社會公信力。
具體到本案,就上下班“合理路線”的確定原被告存在實質性的爭議,原告認為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保障監察、工傷認定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合理路線”指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徑。第三人住所地、常住戶口所在地、日常生活起居地位于牛山鎮幸福南路隴海鐵路以南的原水泥廠家屬院。第三人下班后去其岳父家吃午飯,所走路線并非是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徑。被告認為根據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第十五條規定上下班途中為“上下班的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第三人是下班后,在去其岳父家吃午飯的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而其平時午飯也多數在其岳父家吃,所以應視為合理路線。對上述爭議,筆者認為可分以下兩個層面理解。
一、政府規范性文件和司法機關司法規范性文件的沖突與協調問題
工傷行政認定部門根據上級部門規范性文件開展工傷行政認定工作,只要該規范性文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的強制性規定就應肯定其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對該規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適當進行評述。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關于“上下班途中”的界定,采取了較為寬松的、有利于保障受傷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做法,其并不違反《工傷保險條例》、勞動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該規范性文件在具體行政行為中其具有參照適用的價值,《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實際上已經明確地將規范性文件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原告主張被告在工傷認定之具體行政行為中參照適用該規范性文件屬法律適用錯誤不能成立。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保障監察、工傷認定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屬于司法機關的規范性文件,在不違反上述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下,具有合法性,是合法的司法操作規則,能夠作為法律裁判說理加以援引,但不具有法律規范意義上的約束力。原告主張被告應援引上述司法意見作為工傷認定的法律依據,并無道理。
由于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保障監察、工傷認定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就“上下班途中”的認定存在一定的差異。法院如何裁判?筆者認為要堅持兩個原則:尊重行政裁決原則和遵循立法目的原則。所謂尊重行政裁決原則,是指法院在對行政裁決行為審查時應尊重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事實和法律認定的活動,無重大合理理由不能否定行政裁決及其參照適用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所謂遵循立法目的原則,是指對行政裁決行為審查時應考慮到該裁決行為所依據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立法目的,在符合立法目的范圍內的合理裁量行為應當給予尊重和肯定。具體到本案,被告的工傷認定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等法規、規章的立法宗旨,應受到司法尊重和肯定。
二、上下班“合理路線”的認定
合理路線,不在于距離的遠近,也不在于該路線是否是勞動者經常行走的路線。“合理路線”原則上是指職工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住處和工作單位之間的合理途徑。根據日常生活的實際情況,職工上下班的路線并非固定的、唯一的,而是存在多種選擇,用人單位無權加以限制,只要勞動者的主觀目的是為了上班或回家,那么此時勞動者所選擇的路線就應認定為合理路線。本案屬于較為特殊的情況,第三人下班后并未返回住所而是到岳父家用餐,工傷行政認定部門綜合考慮第三人“下班時間”、“下班目的”及“其平時午飯也多數在其岳父家吃”的實際情況(該活動為職工日常生活必需的、合理的要求),認定第三人下班路線為“合理路線”是妥當的。
上一篇:無償搭載同事生事故是否需要賠償
下一篇:欠條、借條和收條的法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