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旬老人騎電動車經過減速帶時摔倒,送至醫院不治身亡。老人的親屬將減速帶附近的兩家單位訴至法院,要求承擔賠償責任。近日,江蘇省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審結該起離奇案,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騎電動車過減速帶摔倒 搶救無效老人次日死亡
2014年7月20日晚18時許,7旬老人金強騎行電動自行車經過鎮江市某館以北、鎮江市某局以南,東接九華山路的道路時,在經過道路中央減速帶后,至地下停車場入口附近時人車倒地。后110接警,金強被送至醫院救治,通過其隨身攜帶的手機聯系了家屬。7月21日,金強不治身亡,死亡原因為腦出血、腦疝。
金強的親屬將鎮江市某館、鎮江市某局訴至法院,認為兩被告擅自安裝交通減速帶、未設置警示標志;且未按規劃要求安裝路燈,要求兩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合計20多萬元。
審理中,法院調取監控錄像,并且實地勘察了減速帶的具體情況。該減速帶由23片黑黃相間橡膠塊組成,長度約為564CM(橡膠塊最高處離地面約為4CM,東西長度約為36CM,南北長度約為24.5CM)。為一凸出地面的減速帶,該類減速帶在本市十分普遍,商場、道路、小區等都能看到此類減速帶的設置。
原告家屬起訴道路兩側單位 減速帶設置主體成爭議焦點
金強之子認為鎮江市某館和鎮江市某局擅自安裝交通減速帶、未設置警示標志;且未按規劃要求安裝路燈,是導致金強死亡的直接原因。故訴訟來法院,要求兩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鎮江市某館稱,事故發生路段不屬于該單位建設項目,也不屬該單位管轄范圍,單位搬遷時該路段沒有交付使用,與九華山路并未連通。減速帶并非該館安裝或者要求安裝。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鎮江市某局作出相似的陳述,該局在搬遷到該辦公地址前,道路上已經設置減速帶,該減速帶的設置主體并非該局。金強的死亡后果與該局無關,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
減速帶設置違規養護單位不明 原告對證據有作成和保存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主張二被告承擔侵權責任,應當至少證明以下兩點:首先,二被告系減速帶的設置主體或者該道路的管理和維護主體。其次,金強死亡的損害結果與減速帶的設置存在因果關系。
《道路交通標志標線》(GB5768.3-2009)對減速標線是這樣規定的:減速標線為白色反光虛線,根據設置位置的不同,可以是單虛線,雙虛線和重復三次,垂直于行車方向設置。用于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應減速慢行,設于主線收費廣場、出口匝道適當位置。因此,本案中凸出地面的減速帶設置是不符合道路交通標志標線的國家標準的。道路的管理養護機關,對設置的減速帶具有監督管理職能,是對減速帶是否符合標準進行監管、排除道路安全隱患的主體。因此原告應當舉證證明減速帶設置主體或者道路養護管理單位,原告僅憑道路位于被告鎮江市某館以北、鎮江市某局以南,主張兩被告承擔侵權責任,與法無據。
金強死亡的原因為腦出血、腦疝,減速帶的設置是否為其摔倒的原因,金強的死亡結果與減速帶的設置是否有因果關系,需要尸檢報告以及關于因果關系的鑒定結論書等證據予以證實。原告主張減速帶的設置導致了金強摔倒,摔倒事實導致死亡的結果,并且意識到需要通過訴訟途徑解決,更應該就尸檢報告、鑒定結論負有作成和保存的義務。原告作為死者的家屬,其消極不作為導致案件主要事實因果關系的認定存在重大困難,原告應對此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即其主張死亡與減速帶的設置存在因果關系無法被法院認定。
據此,法院駁回了金強家屬要求鎮江市某館和鎮江市某局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文中人物系化名)
作者單位: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